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团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林办字〔2008〕146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文明办、绿委、教育局、团委、林业厅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普及全民生态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委联合制定了《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识贯彻执行。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文明办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团委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普及全民生态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加快建设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生态景观,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生态功能、教育功能及社会效益显著,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命名的场所。
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委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厅。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称号采用命名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命名工作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命名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