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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在行署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地区统计局相关负责人及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于半年后次月中旬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区房地产市场形势、披露信息、协调应对措施。与会单位要在及时通报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全区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调控措施。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尊重和维护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机关法定职能权威,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团结协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作,探索建立房地产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提示风险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共同防范风险,维护和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平稳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充分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相互沟通,共同探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如发现某些地方存在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商品房空置严重等问题时,应当以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名义向当地发出预警通知,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九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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