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9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制定的《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6〕45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3号)等有关房地产政策精神,为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银行间的协作,扩大信息共享与交流,共同强化对房地产信贷、投资、交易、价格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避免盲目开发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防止出现房地产市场过热,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成立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专员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行毕节分行、农行毕节分行、中行毕节分行、建行毕节分行、省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贵阳市商业银行毕节分行、毕节发展村镇银行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