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地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政策和服务协议造成基金损失的,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追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接受所辖县(市、区)经办机构管理,如有问题需要申诉,可以向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可以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对不配合的,经办机构可以不支付医疗费用。
(八)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年审制度,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施,并将年审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区卫生局。
对不遵守服务协议,在巡查、年审中以及其他途径发现问题经核实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执行服务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九)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社会公示参保居民报销情况,并提供各乡(镇、办事处)及社区参保居民报销情况给相应乡(镇、办事处)及社区进行公示。
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或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票据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所辖县(市、区)经办机构暂停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1年,追回所支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保居民如有问题需要申诉,可以向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十)各级审计、监察、财政要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严防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十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市、区)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十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将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情况及报表资料等报送同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并上报上一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
八、部门职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一)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起草实施细则;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后医、保、患三方的协调工作;搜集汇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