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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的通知

  (八)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避孕结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其它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4、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发病期间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国家和省、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1、各县(市、区)财政局设置财政专户,经办机构设置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2、各县(市、区)每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总基金数的5%提留风险基金,用于抵御各种突发情况和资金超支的风险。

  3、各乡(镇、办事处)、社区等机构所征收的基金直接划入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制定辖区内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转。

  (三)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批后执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地区卫生局处理。

  (四)地区卫生局及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各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地区卫生局及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汇报执行情况。

  (五)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根据“毕署通〔2008〕37号”文件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和管理制度,并不定期对医疗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地区卫生局及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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