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
四、管理与服务
(一)地区卫生局为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二)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管理规范;指导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经办工作,如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审核报销、费用结算等工作。
(四)地、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医疗机构向所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后生效。
(五)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数据标准,经办服务向乡(镇、办事处)及社区延伸。在信息系统未建成前暂实行手工操作。
(六)城镇居民参保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参保居民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审核确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次年参保金的,次年方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参保金的居民,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始报销。
五、参保程序和基金筹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到财政局领取)。
(四)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新生婴儿需持《出生证明》),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持民政部门当年有效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材料,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