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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9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暂行)
(毕节地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毕节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毕署通〔2008〕37号)有关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2008年10月26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题办公会议(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源)纪要(毕署专议〔2008〕13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二)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暂无缴费能力且尚未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大学生的参保待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下发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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