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2009年第一批农村沼气建设任务必须于2008年12月底前启动70%以上,其中新增2008年中央投资沼气建设要全面启动,并确保新增2008年中央投资沼气建设要完成总任务的10%;2009年元月底前,第一批农村沼气建设任务要全面启动,并完成总任务的25%,其中新增2008年中央投资沼气建设要完成总任务的30%;2009年2月底前,第一批农村沼气建设要完成总任务的40%,其中新增2008年中央投资沼气建设要完成总任务的60%;2009年3月底前,第一批农村沼气建设要完成总任务的60%,其中新增2008年中央投资沼气建设主体工程要基本完工;2009年4月底前,第一批农村沼气建设主体工程要基本完工,其中新增2008年中央投资沼气建设要全面完工;2009年5月底前,全区2009年第一批农村沼气建设任务要全面完工;2009年6月底前,各县(市)要完成工程验收并申请地区验收。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档案管理,严格实行职业准入、图斑、标识管理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运作程序。地区将实行周调度、月督查、月通报制度,各县(市)每周要将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报地区农业局,行署将组成巡回督查组到各县(市)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县(市)予以通报;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行署写出书面说明;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农村沼气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各县(市)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履行实施主体职能,主要领导要认真发挥第一责任人引领作用,着力抓好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和排忧解难;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具体责任,全力跟踪抓好各方面工作的落实。各县(市)要及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市)委办、政府办、组织、人事、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卫生、公安、国土、审计、纪检监察和物资采购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农业局,扎实做好工程调度、工作督导和相关日常事务。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环保机构,落实编制人员。要及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基层,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农村沼气建设任务纳入对乡(镇)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实行领导干部包村、一般干部包户、工作任务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强有力的督查组,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高质量按时全面完成建设全区农村沼气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