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署通〔2008〕5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在充分征求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百里杜鹃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烟水配套工程后续运行管护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烟水配套工程是指各县(市、区)在规划烟区内组织实施并经烟草、水利、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农户自用和以村民小组、村或乡(镇)为产权单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应遵循“谁受益、谁管护,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坚持“管护主体自筹与地方政府补贴相结合,地方财政筹集与烟草部门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
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县(市、区)烟办。
第二章 管护主体、内容及职责
第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跨村项目)或县(市、区)(跨乡项目)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