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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毕节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毕节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二)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害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

  (二)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共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人员,比照对该行为起主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轻,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收回行政执法证,暂停其执法资格;

  (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取消执法资格。

  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的,按照人事管理的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超过20%的;

  (二)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中,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

  (三)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敷衍的。

  第二十七条 除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外,需要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并进行了国家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符合追偿条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追偿。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按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管理权限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第三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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