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城市、电力、矿山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硬件环境的改善
一是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的力度,弥补城市功能短腿的现状,打造一流的人居环境,为集聚人气创造良好条件。二是提高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对外来投资者的安装要求及时答复,停水停电提前告知,非事故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不断争取项目和融资,加强矿山公路建设,完善矿山公路的维护措施,促进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七)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破解土地制约瓶颈
一是积极争取政策,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借鉴其它地区经验,探索土地置换的新途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的利用价值。三是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积极化解征地过程中的突出矛盾,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
建立优化投资环境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法人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方面人员中选聘一批具备较高思想水平、热心此项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监督员。在加强监督员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其职能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活动,及时收集、整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化投资环境和行政执法情况的评价和意见,进一步拓宽工作路子。
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建立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报告和调度、快速反应和工作联动、部门责任制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完善投资环境监督举报与企业情况反馈“直通车”制度,全面实行县、市(区)长(主任)、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继续抓好投诉中心建设。对破坏投资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查清必处,决不姑息。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直接查处和督办。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公开曝光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从重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对优化投资环境工作安排部署不认真、措施落实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出现严重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