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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实验记录保存应保证保密、安全、完整,只有在授权时才能够公开。重要的遗传实验记录应保存20年。
  (11)试剂和耗材的管理
  试剂配制:每种试剂都要求标明试剂名称、浓度、批号、接受日期、失效日期、配制者姓名和编号。在操作手册上应有试剂配制方法。要建立一个检测试剂质量的程序,要按规定储存和维持试剂及耗材。
  (四)超声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
  1、规章制度
  建立超声检查工作制度、会诊制度、异常胎儿登记及随访制度、转诊制度等。
  2、操作规程
  (1)产前超声检查告知
  产前超声检查前告知病人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时限性和胎儿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使病人家属对超声检查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2)检查时间和内容
  妊娠13周至分娩前孕妇,有条件的医院最好分几个时间段进行。妊娠13至20周,实验室筛查高风险者观测超声能显示的N-T和颈后皮肤;妊娠20-26周,详细观察超声能显示的胎儿各系统的形态和结构;妊娠29-34周,进一步观察胎儿各系统的形态和结构,有条件的医院做三维超声检查;有条件的医院,在妊娠36-38周,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3)超声诊断报告
  超声诊断报告中,阳性结果要有图象记录。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3、操作流程
  超声检查时先寻胎儿,后确定胎位,先行胎儿纵切后行胎儿横切的原则,按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胸廓、肺、四腔心、膈肌、腹壁、肝脏、肠、双肾、膀胱、四肢长骨有顺序进行检查;如为双胎,再寻出另一胎儿,并按顺序检查。

  (五)遗传咨询的质量控制
  1、遗传咨询的对象
  (1)夫妇双方或家系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
  (2)曾生育过遗传病患儿的夫妇。
  (3)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父母。
  (4)不明原因的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
  (5)婚后多年不育的夫妇。
  (6)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7)长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的育龄男女。
  (8)孕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以及患有某些慢性病的孕妇。
  (9)常规检查或常见遗传病筛查发现异常者。
  (10)其他需要遗传咨询的情况。
  2、遗传咨询的原则
  (1)遗传咨询人员应态度亲和,密切注意咨询对象的心理状态,并给予必要疏导。
  (2)遗传咨询人员应尊重咨询对象的隐私权,对咨询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3)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尽可能让咨询对象了解疾病可能的发生风险、建议采用的产前诊断技术的目的、必要性、风险等,是否采用某项诊断技术由受术者本人或其家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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