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场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对现有的垃圾处理场,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四、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一)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时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城市家庭5元/户·月,单位职工2元/人·月;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基本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垃圾处理费要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地要把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安排,坚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作出安排。要充分利用国家拉动内需和节能减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项目规范运作、顺利实施。鼓励各地利用垃圾处理收费进行质押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激励政策,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和奖励。
五、完善体系,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