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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市容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四条 市容部门应当对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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