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可以按原登记宗地、面积,换证或补发土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7.除继承外,农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9.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新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施行。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湖政办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执行。
四、工作要求
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按行政管辖区域,由吴兴区人民政府、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渡假区管委会负责,并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组织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以乡镇为单位,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