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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

  严格落实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包括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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