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8〕109号)
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各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加大对工业企业分离后形成生产性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二)支持各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区营业税比上年增收的省奖励部分全额奖励给区。
(三)支持乡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矿产业比较集中的乡镇,其来自于矿产业的运输税收单独考核,三年内财政给予乡镇市得部分50%的奖励。
(四)根据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态势,进一步探索研究和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二、支持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
(一)支持范围
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出的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营销售后服务、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成立经济实体或者由本地其他专业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
(二)支持政策
1.对工业企业因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办税成本。对新办(变更)税务登记的,免收办证工本费;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它资产过户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三年内由财政给予市得部分100%的补助。
2.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
3.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优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所购得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