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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失效]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当年达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2000万元以上、年平均担保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与银行机构签订担保协作协议、担保总额的50%以上投向工业性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其中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担保机构当年增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风险补偿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告,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参加信用评级的单位,评价费用在省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家担保机构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管和服务

  (十六)进一步明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和服务的职责。

  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作为备案监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担保机构的备案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完善备案制度,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做好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工商局要做好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凡新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信用担保机构的情况,应在一周内以联系函形式告知备案监管部门;要做好设备、股权抵押登记。

  市人行要指导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引导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防范风险,掌握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总体情况。

  湖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的管理,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督政府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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