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8〕110号)
为积极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担保机构可为有贷款需求的在保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允许担保机构可根据承担风险大小,向受保企业收取不大于10%的履约保证金。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