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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统一进招投标平台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统一进招投标平台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08〕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止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公共资源统一进入市、县招投标中心规范交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资源统一进入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是加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统一进场公开交易,可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产生,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托市、县招投标中心这一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公共资源的保值增值。

  二、明确统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范围

  下列公共资源必须统一进入市、县招投标中心相关交易机构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实物资产和债权,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资产的有偿租赁;

  (三)公用设施冠名权、排污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及出租汽车营运权等各种政府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取得或转让;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

  (五)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土地、矿产、森林等权属的取得;

  (六)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的转让。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有土地、矿产、森林等权属的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督促交易项目统一进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确保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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