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外汇管理支持湖州涉外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08〕126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有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务院《
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支持湖州涉外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帮助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尽量缩短结算周期,减少应收外汇占款,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加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指导和风险案例通报,增强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
二、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对中小企业和新设企业按需调高出口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对造船行业和特殊企业预收货款可全额结汇,专款用于工程建设,化解资金风险。
三、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对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到外汇局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经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四、允许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提前出具核销专用联。允许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款结汇或入账手续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凭以办理出口退税。
五、继续允许企业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对辖内企业凭2008年上半年报关出口的纸质报关单申请办理收结汇的,外汇局在真实性审核的前提下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企业可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相应的结汇或划转手续。
六、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密切关注出口收结汇新政实施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对确有真实贸易背景但因额度限制无法办理的出口收汇,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准其结汇或划转。
七、简化进口货到付汇项下付汇手续。对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业务,企业可以不再逐笔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简化企业付汇手续,提高银行业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