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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57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

  现将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建设、房地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及人民政府规定的“三定方案”,做好我市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要认真执行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68号),做好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建委《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452号),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学习和宣贯培训,对于正在设计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的实施意见,按照新标准重新修改设计。

  原我市相关部门所发相关文件精神与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文件精神不一致时,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的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的通知要求,确保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关于房屋建筑的抗震修复加固

  各区(市)县建设、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实施计划,确保今年内完成安全鉴定和修复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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