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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畜牧业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畜牧业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政办明电〔200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有关部门:

  《前郭县畜牧业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前郭县畜牧业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经济新突破,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按照松原市加大支持畜牧业大户(小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畜牧业质量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推进饲养规模化、管理科学化、质量标准化,加快畜牧业产业升级,使畜牧业发展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全县优质精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信贷服务对象和借款人的条件

  (一)信贷服务对象:前郭县范围内的畜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大户。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前郭县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或营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养殖大户。

  2.信誉程度高、经营状况好、还款能力强,在当地从事养殖业1年以上的养殖大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如期偿还贷款的养殖大户。

  4.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提供的抵押财产或保证担保必须符合金融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

  5.一般应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牧业等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6.申请畜牧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总需求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

  7.借款人必须在信用社建立档案。

  8.借款人的户籍不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所在乡(镇)的,其联保人或担保人必须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所在乡(镇)的农户或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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