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
(前政明电〔200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对男女职工和新生儿的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我县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和《松原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松医改办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一)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
1.新生儿住院诊查费;
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
3.新生儿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
4.新生儿监护;
5.新生儿复温;
6.新生儿暖箱;
7.新生儿行为测定;
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
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
10.新生儿疾病筛查;
11.婴儿室人工喂养;
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
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
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15.新生儿复苏;
16.大、中、小抢救。
(二)新生儿抢救用药范围。
按照《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与最高限额支付两个标准执行。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确定为:正常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额为6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额为1000元;新生儿抢救医疗费用支付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