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完工后,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广电局负责检测验收。检测验收以行政村或者乡(镇)为单位,验收合格的,由广电局核发《验收合格审批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民营企业在与广电局签订承包建设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的协议期内享有建设、经营、收益、维护、管理权,建成的网络产权归广电局所有。协议期内,经广电局批准民营企业可以依法转让经营管理权,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广电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协议期满后,民营企业无偿将网络及技术资料全部移交给广电局,并保证网络完整性及能够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民营企业在经营期内,要定期向吉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分公司交纳中央节目加密费1.6元/户/月(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初装费不得高于400元/户,收视费不得高于10元/户/月(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遵纪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经营期内每季度向广电局上报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广电局对民营企业经营的网络每年至少进行1次技术和行业执法检查,民营企业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应当在所承包的每个乡(镇)至少安排2名工程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有线电视分配网络进行日常检测维护,发现隐患、故障要及时解决,保证网络安全优质传输。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设立专用投诉电话和维修电话。有线电视用户收视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网络维修人员在接到用户投诉电话后,尽快到达现场予以修复,干线故障24小时内修复,支干线故障12小时内修复,用户内故障8小时内修复(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不允许自办节目,不得随意停送所管辖的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合法用户信号,特殊情况应事先报请广电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