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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08〕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有关部门:

  《前郭县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7日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前郭县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促进农村有线电视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郭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的民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承包建设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并具有行业资质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县广播电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广电局”)负责对全县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的建设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分配网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工程建设及验收

  第四条 民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施工。

  第五条 民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所用器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
  (二)具有入网许可证书;
  (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

  第六条 民营企业所建设的有线电视分配网络不允许设立独立的前端,所建网络必须与前郭县有线电视网联网。

  第七条 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民营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用户安装入网,在用户交纳初装费后5日内安装入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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