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前政发〔200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前郭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前郭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松原市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外的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县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察、审计、财政和价格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