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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逐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储备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总量控制、统一许可,政府定价、逐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

  第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已经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老污染源”),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可实行无偿或有偿两种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新污染源”),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一律实行有偿方式。

  第八条 无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未完成的削减量所对应的排污权实行有偿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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