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区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各区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和市本级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挂钩;加分超过最高加分的,以最高加分县(区)得最高加分,其他加分县(区)同比例缩减加分(保留1位小数点);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订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年初提出并上报市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
附表3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50)
| 1
| 节能量
| 5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50分,完成目标的90%得45分,完成80%得40分,完成70%得35分,完成60%得30分,完成50%得2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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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50)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3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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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提供工作保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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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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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能目标分解 和落实情况
| 6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2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考评,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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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
| 24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市内同行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的得4分,位居后1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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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3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研发或相关单位共同研发并有实质性成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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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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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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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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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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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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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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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管理工作 执行情况
| 7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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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少一期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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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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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及参加节能宣传培训和节能竞赛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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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