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具体考核分值和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完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三)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县区政府和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于每年3月底前将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对工作不主动、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并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县区政府,并限期进行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1月起执行。

  附表:1.各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