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六日
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20%以上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2.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值以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为准。其中三县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占节能目标分值的7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占25%;各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万元GDP能耗下降率与市本级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挂钩,占目标分值的5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占50%。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地能耗指标为依据。
(2)2007年度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依据。从2008年起,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节能量。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
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的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目标完成率以市统计局和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