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新建锅炉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类项目、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审。
第三条 建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审查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联审办由与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 符合联审范围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