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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湖政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78个部门和单位为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现公布如下:

  1.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湖州市物价局

  3.湖州市经济委员会

  4.湖州市财政局

  5.湖州市财政监督局

  6.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7.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8.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9.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吴兴分局

  10.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分局

  11.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

  12.湖州市民族宗教局

  13.湖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4.湖州市统计局

  15.湖州市旅游局

  16.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7.湖州市民政局

  18.湖州市人事局

  19.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1.湖州市审计局

  22.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3.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6.湖州市档案局

  27.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8.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29.湖州市水利局

  30.湖州市农业局

  31.湖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32.湖州市植物检疫站

  33.湖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34.湖州市林业局

  35.湖州市森林植物检疫站

  36.湖州市气象局

  37.湖州市公安局

  38.湖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39.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40.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1.湖州市公安局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42.湖州市公安局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43.湖州市国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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