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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省直单位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负责项目验收。在协议供货商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为保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验收报告单(附件5)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在实际业务发生时,辽宁省省直协议供货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编号唯一的与电子合同文本对应的电子验收单文本,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三)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辽财采〔2005〕600号)及《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87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单位申请支付合同价款,需凭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及验收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并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确认后,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查询前述网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要及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采购单位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合同价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五、监督检查
  1.省直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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