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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省直单位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
  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对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可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协议供货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与其就采购价格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采用电话订货的方式进行采购,由协议供货商送货到指定地点。
  (2)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竞价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通过网上协议竞价系统在采购单位任选的三个品牌中标产品及其协议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确定合理价格最低的为最终供货商。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2.协议供货价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处理。采购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如有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执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协议供货商以外采购,但采购单位须事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附录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与询价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协议供货合同样本的获取。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协议供货合同(附件4)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由协议供货商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录入前述网站中辽宁省省直协议供货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水印的且编号唯一的电子合同文本及与其对应的电子验收单文本,由协议供货商合同管理系统中填制、打印,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4.协议供货价格限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协议供货商承诺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协议供货商将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调整最高限价,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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