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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0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0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苏民保[2008]11号、苏财社[2008]135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08年“切实办好改善民生十件实事”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决策部署,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现就2008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健全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综合确定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此基础上,从今年7月起,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必须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30元、270元、200元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必须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10元、140元、110元以上。
  二是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做细、做实城乡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要准确核定保障对象,保障人数应与脱贫攻坚工程建档立卡情况相衔接,实现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的有机结合。要切实提高对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严禁盲目扩面和“高标准、低补差”的不规范行为。
  三是抓紧落实提标保障资金。各地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抓紧落实城乡低保提标资金,今年预算安排不足的地区要追加预算,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各地要根据提标后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明年的预算编报与安排工作。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农村低保提标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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