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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规划控制区调整和乡(镇)、场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规划控制区调整和乡(镇)、场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前政发〔2008〕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为了拓展城区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区资源优势,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秩序,加快推进我县的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2008年7月21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决定对城区规划控制区进行调整,并对乡(镇)、场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管理提出要求。现将城区规划控制区调整和乡(镇)、场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规划控制区调整

  调整后的城区规划控制区为郭尔罗斯大路、松原市与前郭县交界线、长白铁路、前郭第二灌区二总引干、珲乌公路向北200米(前郭第二灌区二总引干至阿阑豁阿大街)、阿阑豁阿大街、沿江新路、查干淖尔大街延伸、松原大路、松江大街、郭旗街围合区域,总面积为25.8平方公里。

  二、乡(镇)、场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管理问题

  (一)县辖区内乡(镇)、场所在地主街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规划方案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工业园区、牧业园区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各类建设项目,其规划方案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查干湖旅游景区周边村屯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参照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核心区管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审批权限,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确保城乡规划建设有序进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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