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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按第六条的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八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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