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整改期间是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至30日)
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层层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合围攻坚行动”。6月30日,各区县、各部门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加盖政府或部门公章)。
(二)排查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集中联查:各区县、各部门在本区县、本系统、本行业内组织开展三次集中联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实施集中整治,每次联查时间持续3个工作日(具体日期自行确定)。联查要求主管领导亲自带队,有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以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最大限度调集执法力量在消防领域内开展执法行动,形成坚决打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
行业治理:商务、建设、教育、国资、文化、民防、文物、旅游、卫生、广电等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全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成立检查组,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治理工作通知要以市级或区县级主管部门名义下发到本系统、本行业的每家社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机抽查,并通报落实情况。铁路、机场、地铁、公交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综合整治:对消防部门依法责令“三停”、依法应进行消防许可而未经许可或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场所,属于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属于未经相关许可经营的,安监、文化、卫生等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属于手续不全的地下空间公众聚集场所或出租房屋,建设、民防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属于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依法组织拆除或责令停止使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单位,工商、质监等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各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消防安全问题时,应填写《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移送单》正式送达相关部门查处,承办部门查处完毕后应向移送部门回复《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反馈单》。
监督执法: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量化工作标准,采取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错时消防安全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类场所进行深入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坚决严格执法,该下达的法律文书要全部依法下达,该实施经济处罚的坚决依法处罚,该实施拘留的坚决依法拘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三停”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拒不执行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该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或研究解决的要及时报告。
单位自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动社会单位主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坚持落实如下八项工作要求。一是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六是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七是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加强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八是结合单位实际,强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