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九) 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普及群众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引导群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 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服务。

  (十一) 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 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并按照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三)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诊室、治疗室、中药房、中药仓库等要符合业务开展的需要;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50种以上的中成药,并配置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中心卫生院应开设中医病床。

  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针灸器具、火罐等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有中医特色专科的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中药加工房、煎药房等,并可设中医病房。

  (十四)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承担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统一代购工作,保证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十五)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对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人员教育培训

  (十六)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一定数量的中医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要积极培养中医类别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