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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二十二)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 为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

  (四)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 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积极参与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六) 制定有中医药内容的适合辖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 运用中医药方法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开展中医康复医疗服务。

  (八)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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