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四、人员教育培训
(十五)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十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中医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其他医务人员要接受规定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率应达到10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接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十七)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
(十八)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要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人员参加。
(十九)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使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要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和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接受中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二十) 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在社区中医药服务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整中医诊疗收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同时增加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避免增加居民医疗负担。
六、附则
(二十一) 本规范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