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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五) 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

  (六) 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 运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有条件的可建立康复病床。

  (八)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九) 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等科普活动,对社区居民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 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为社区居民服务。

  (十一) 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 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要求,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

  (十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50种以上的中成药,并配置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针灸器具、火罐等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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