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8〕3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 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
(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工作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把中医药有机地融入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