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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食药监发【2008】191号)


各所属局、分局(开发区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分布广、数量多,在药品零售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作为零售的一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统一商号、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模化经营。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与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核准的符合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二)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并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连锁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管理职责、人员培训和设施设备情况能够满足企业全面实施GSP的要求(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四)连锁企业总部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药品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门店数量不足20家的,其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门店数量达到20家但不足50家的,其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门店数量达到50家以上的,其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五)连锁企业可委托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批发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其经营的所有药品均由被委托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至门店的,经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批准可不设药品仓库。

  (六)连锁企业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药品的购进、销售进行记录和管理,并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连锁企业总部应对所属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对药品配送和销售及药品质量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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