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年)和江苏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年)的通知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按性别、年龄提供上一年度监测人群的人口资料(部分县区如无详细人口资料,应提供上一年度城区人口总数)。
  (3)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为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按发病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病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1)监测病种。除感染性疾病、母婴传播疾病、意外伤害以外的所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肿瘤造成的死亡(数据上报时,应报告全死因监测数据)。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
  (3)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为试点地区全死因监测数据。数据采集方法按照《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按死亡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死亡数据。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监测病种。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暴发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饮水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事件。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3)数据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监测。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监测点应收集、整理其他可能经饮水引起的疾病资料,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监测哨点
  1、医院监测哨点。
  (1)监测病种。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确诊、疑似病例,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其他可能经饮水传播的各类传染病,急性胃肠炎病例,有消化道症状但诊断不明确的病例。
  (2)监测程序。在哨点监测城市选择2-3所综合医院开展门诊水性传染病的哨点监测,有条件地区最好选择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各1所。在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应收集每日传染病和肠道门诊病例登记记录,填写《哨点医院门诊登记表》(附表2-1),每月汇总一次全院门诊总量。在传染病医院应收集所有门诊记录。
  监测点医院每周一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
  2、社区监测哨点。
  (1)社区的选择。选择集中式供水并列为二次供水监测点的社区;社区人口较为集中,总人口1万以上;社区内有1-2所小学和1-2所幼儿园。
  (2)社区儿童监测。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部门进行协调,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学校/幼儿园的协助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