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试点工作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公示以及全省试点工作人员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试点地区的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地区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负责水质监测结果审核、汇总、上报,根据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和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工作。
六、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08年10月2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培训工作。
实施阶段:2008年10月25日-2010年5月底,试点地区根据各自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试点地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总结阶段:2010年6月,各试点地区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6月底前将试点工作书面总结统一报送省卫生监督所,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徐贻萍,联系电话:02583620840,邮编:210008,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附件2
江苏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年)
一、工作目标
在试点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经饮水引起的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对健康的影响,实现饮用水卫生的科学监督和管理。
二、工作内容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其中南京大厂区作为水性疾病监测哨点。
(一)普通监测点监测内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监测。
(二)监测哨点 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
三、疾病监测方法
(一)基本原则 普通监测点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染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收集监测数据并上报。其中无锡市和南京市大厂区的数据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二)普通监测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1)监测病种。监测病种主要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和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