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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年)和江苏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年)的通知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试点工作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公示以及全省试点工作人员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试点地区的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地区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负责水质监测结果审核、汇总、上报,根据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和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工作。
  六、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08年10月2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培训工作。
  实施阶段:2008年10月25日-2010年5月底,试点地区根据各自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试点地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总结阶段:2010年6月,各试点地区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6月底前将试点工作书面总结统一报送省卫生监督所,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徐贻萍,联系电话:02583620840,邮编:210008,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附件2
江苏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年)

  一、工作目标
  在试点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经饮水引起的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对健康的影响,实现饮用水卫生的科学监督和管理。
  二、工作内容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其中南京大厂区作为水性疾病监测哨点。
  (一)普通监测点监测内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监测。
  (二)监测哨点 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
  三、疾病监测方法
  (一)基本原则 普通监测点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染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收集监测数据并上报。其中无锡市和南京市大厂区的数据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二)普通监测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1)监测病种。监测病种主要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和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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