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日
百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经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报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公路,包括县道及乡道、村道。
(一)县、乡、村道的定义。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二)县、乡、村道的划分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县道:县际间的主要公路;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乡(镇)政府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重要的商品生产、集散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公路;国省道间的重要连接线;顺畅连接多个乡(镇)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