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8〕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方案如与《
护士条例》及《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方案下发以后,国家就护士执业注册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首次执业注册、中断执业后重新注册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程序性审批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护士执业记录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和执业记录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拟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护士。
三、首次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