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8〕58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将《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产品说明书实施操作,强化采血过程的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切实保障临床医疗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院感染的防控高度重视,要立即展开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感染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把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评价体系。